喧闹中寂寞到哪里去?

喧闹中寂寞 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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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南方周末》2004年4月8第A6版报广西北流市法院审判楼,因法院拖欠工程款,至今尚未完工。仅建筑商拿到200多万的工程款,还被十多名法警赶了施工现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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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国民诉法第二十四条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同履行地们法院管辖。由于当地法院的住所地和同履行地都由被告法院管辖(当被告是基层法院的),被拖欠工程款的建筑商难去被告冤?

首先,被告法院与法院中的法官是何关系?由于法院是被告,则全院的法官皆为利害关系,故而全部回避?还是代表法院的院回避即可?从公正审判的角度看,让院的法官判院及每发给粮饷的法院(当然法院现在没有财政权)违约,承担巨额赔偿责任,似乎有些强所难,故而全法院的法官皆应该回避。

若涉案法院全回避,谁审理这个纠纷呢?涉案法院的级法院当仁让。只是国没有诉讼程序可以让涉案金额足的同纠纷直接到级法院起诉,请级法院指定管辖能否获得支持未有定论。且说平级法院之间是否官官相护,即使是级法院能能保证护短也是个问题。

若被告并非基层民法院,则更可思议了。比如被告是最民法院,试问东城区民法院面对自己的司被告了,该如何是好?

其次,由于法院没有财政自主的权利,其预算由地方政府付,若因地方政府绝支付工程款,建筑商又该如何?将地方政府和法院作为共同被告并告了?但地方政府又同的直接当事,能否列为被告又是个问题。

笔者才疏学述问题抛砖引玉,希望有牛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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